400-0094-002
文章来源: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16-10-26 20:17:00
在国家艺考笔试中通过手机微信在考场内偷拍试题传递给考场外培训学校人员,考场外人员作答后,在考试时间将答案分发给相关考生及其培训学校各分校微信群。10月8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毛某某等7人非法提供试题、答案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结的第一起非法提供试题、答案案件。
被告人白某某、杨某某在参加2016年1月9日举行的陕西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播音编导专业课考试中,先后用手机将试卷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考场外其参加的培训学校老师信某、毛某某、索某某等。为方便解题作弊,被告人毛某某建立微信群,将协同作弊的索谋谋、信某某等拉进群里,并在考场附近的咖啡馆内将试题解答后,在考试时间分别发送到其培训学校的QQ总群、微信群、在该校参加2016年艺考培训的艺考群以及被告人杨某某。看到答案后,被告人牟某、王某、索某某、信某先后将考试答案发送给该培训学校在咸阳、汉中各地的分校微信群及白某某等相关考生。1月18日,本案7名被告人全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等七人明知2016年艺考编导类考试笔试为法律规定的国家级考试,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为他人提供试题、答案,又在考试时间内将答案发给相关考生及所在学校的微信群,七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遂依据各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不同情节,判决毛某某、索某某、信某犯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九到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至1.5万元不等;被告人牟某、王某犯非法提供答案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白某某犯非法提供试题罪,各单处罚金1万元。(上述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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