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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辽宁省普通高考报名即将开始

文章来源:辽宁招生考试之窗 2017-10-18 11:04:00

辽宁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报名包括考生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网上缴费、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等环节。高考报名即将开始,为便于考生完成好普通高考报名,现就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报名时间
考生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网上缴费的时间为2017年10月26日至11月2日,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的时间为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6日。少年班考生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网上缴费的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至27日,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的时间为2018年3月27日至28日(少年班考生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其他时间不予接收)。
特别提醒:考生不按时完成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网上缴费、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均视为放弃高考报名。
二、报名对象
1.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2.参加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含注册入学招生、只招中职生专业的高职单招,下同)、保送生招生、残障考生特殊教育单招、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少年班招生等的考生。
3.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
三、报名条件
(一)考生参加辽宁省普通高考报名的基本资格(以下简称基本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含应往届)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二)具备基本报名资格,在辽宁省出生(即身份证号码的前两位为“21”)且具有辽宁省户籍的考生,可参加我省普通高考报名。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只有在其户口所在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报名并参加考试,才能享受相应的高考加分政策,在其他地区报名、考试不享受高考加分。
(三)从省外迁入辽宁省的考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在具备基本报名资格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要求在辽宁省的户籍满三年(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辽宁省高中学籍为三年(截止到高中毕业),往届生须具有辽宁省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
2.全家户口考生(含和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在一起的考生):要求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有辽宁省户籍,且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满一年(往届生须具有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四)来辽宁省务工的外省户籍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考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在具备基本报名资格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省高中阶段有三年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初始注册学籍)。
2.父母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五)实行本民族语和汉语“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的朝鲜族或蒙古族学生和经辽宁省教育厅同意在非少数民族高中附设蒙生班学习的蒙古族考生,可报名参加高考“民族语文”、“汉语”学科考试。
(六)报考有关特殊教育高校单独招生考试必须是符合报名条件的听残、视障及其他残疾考生。
(七)考生报考少年班须达到上述(二)、(三)、(四)所列我省高考报名有关条件之一并符合有关高校当年少年班招生报考要求,同时,考生须在有关高校的测试合格名单或拟录取名单中。考生如需参加全国文化课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只能作为报考学校少年班的录取依据,不能作为当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
(八)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须具备基本报名资格并持有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九)现役军人子女以及特殊情况的考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户籍、学籍未达到规定时限要求的),须经市招考办审核,市招考委主要领导审定,报省招考办备案。
(十)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报考内地普通高校,须到教育部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办公室办理相关报名手续,参加教育部单独组织的联合招生考试,不必在辽宁省参加高考报名。
(十一)不允许考生跨省重复高考报名,教育部将对跨省重复报名考生进行核查、清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十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十三)若教育部2018年下发文件调整报名条件,我省将依据调整条款对相关考生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基本流程为:考生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网上缴费→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各地招考办对考生报名进行最终确认(编排考生号)。
考生本人基本信息由考生本人于规定时间在网上按要求输入,考生本人基本信息保存成功后进行网上缴费;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到指定报名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交验各种证件,采集照片(面颊特征)及指纹特征信息,核验本人报名信息;各地招考办根据考生填报信息、网上缴费、资格审查等情况对考生报名进行最终确认(编排考生号),经最终确认的考生方视为完成报名,报名信息以各地招考办最终确认为准。
报考艺术类的考生网上缴纳专业统考费用。报考戏剧与影视学类的考生按专业缴纳考试费,报考音乐舞蹈类的考生按“专门化”缴纳考试费。艺术类考生可在专业考试时间不冲突的情况下,兼报各艺术类专业。
体育类考生报名时须填报本人参加体育专业的专项考试项目,专项确定后不得改动。报考体育类的考生在缴纳高考报名费的同时网上缴纳专业考试费用。
报名工作完成后,县(市、区)招考办使用网上报名系统管理端下载打印《2018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交由考生本人核对并签名确认,艺术类考生打印《2018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报考证》,体育类考生打印《2018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报考证》。
考生高考报名步骤图示如下:

(二)考生登录高考网上报名系统填报本人基本信息(首次登录须进行注册):
每名考生只能选择一个报名入口报名。
1.普通高校招生普通类考生报名
考生只参加普通高考的文科或理科文化课考试(时间:6月7日——9日),不参加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加试。
考生既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又参加高职单招考试(或高水平运动队或运动训练类或飞行员或少年班或特殊教育等考试)报名,请在考生基本信息——“是否兼报其他报考类型”中选择其他相应报考类型。
2.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考生报名
    考生需参加我省或高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加试,请选择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考生报名。
考生既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考试报名又参加高职单招考试(或高水平运动队或运动训练类或特殊教育等考试)报名,请在考生基本信息——“是否兼报其他报考类型”中选择其他相应报考类型。
    3.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考生报名
    考生需参加我省组织的体育类专业加试,请选择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考生报名。
    考生既参加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考试报名又参加高职单招考试(或高水平运动队或运动训练类或特殊教育等考试)报名,请在考生基本信息——“是否兼报其他报考类型”中选择其他相应报考类型。
4.单考单招考生报名
考生不参加普通高考只参加单考单招,请选择单考单招报名并在考生基本信息——“是否兼报其他报考类型”中选择高职单招考试或运动训练类或特殊教育等考试报名。
参加单考的考生在高考报名后,还须携带招生高校要求的有关证件和省高考网上报名所取得的高考考生号到有关招生高校参加报名、考试等。只报单考的考生不必缴纳普通高考统考报名考试费。
(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和分配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地点),并须于考生进行网上报名填报基本信息前通知考生本人所属报名点。其中,对下列考生的报名点明确如下:
1.双语考生报名点在学籍所在学校。
2.随迁子女考生报名点在学籍所在高中学校(往届生在原毕业高中学校,考生原毕业高中学校有义务接受有关考生报名并承担考生学籍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3.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到定居所在地的县(市、区)招考办报名。
4.报考少年班的考生到户口所在的县(市、区)招考办报名,统一编排考生号。
(四)考生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时必须交验的证明材料:
1.学历证件:应届高中毕业生持高中学籍证明(须注明考生学籍注册时间),往届高中毕业生持高中毕业证书,其他考生持最后的学历证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2.户籍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农村考生无居民户口簿者持乡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
3.随迁子女考生报名须提供:本人填写经有关学校、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的《2018年辽宁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申请表》(此表作为考生学籍、学习经历证明,以下简称《申请表》)(各地按需自制),由组织报名学校统一提供的考生高中阶段学校新生录取名册原件、复印件,往届生须提供毕业证书;各市规定的关于“父母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证明材料等。
4.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提供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考生报名时须签写《2018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诚信高考承诺书》(各地按需自制),承诺本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报名结束后本人任何信息不再改动、自觉遵守高考各项规定等。
(六)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考按照《教育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执行。需在考试中提供合理便利条件的考生,请于2018年3月1日至9日提出申请。
五、违规处理
(一)考生、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考报名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二)考生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并将有关事实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和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4.擅自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生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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